医疗器械注册证严禁医疗代表在门诊(急诊),住院部,化验室,设备等医疗诊治重点领域(以下简称“医疗卫生重点领域”)开展活动。部门,材料部门,药学和信息管理部门。严禁未经事先申报的医疗代表进入医疗机构从事有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代表登记备案帐户,医疗代表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定部门登记,登记公司信息,与药品有关的信息以及有关人员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注册医疗代表制作清晰标识的工作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时,医疗代表必须佩戴统一的工作证。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代表的廉正记录档案,主要是记录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疗代表的廉正行为和违规行为。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规定接收时间,接收地点,接收人员,接收记录,接收程序(以下简称“三个固定两个方面”),并严格执行。

原则上,接待员是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业务的负责人和临床部门的行政首长(至少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尚未提交的人将不被接受,或者如果接收的医疗代表的信息与预先提交的人的信息不一致,接收人应说明原因,否则将不被接受并记录在完整性记录文件中。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每天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医疗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外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劝说他们离开并保管证据,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医疗代表的诚信。记录文件。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并保持至少90天的监控录像,并及时发现,记录和保存医疗机构医疗代表的活动信息。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渠道。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建立奖励举报制度,并根据规定对举报的举报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