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医疗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
(1)医疗器械注册证。国家卫生委员会组织制定国家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合理用药指南,临床途径等。医疗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医疗管理的主要职责,加强对医疗的监管监督管理。人员的医疗行为,并根据相关的国家行业管理法规,应通过明确详细的诊断和治疗规范,用药指南以及各种疾病的临床途径,并嵌入电子病历,知识库,智能审核等方法以电子形式在医务人员工作站中促进合理检查,合理使用药物和合理治疗。 (国家卫生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医务人员应遵守医学法律,遵守相关的临床诊断和治疗技术规范,各种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当的技术和药物,进行合理的诊断和治疗,并根据疾病进行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大规模医疗器械检查的适用性审查制度,对检查结果的迹象,必要性和阳性率进行评估,并在机构内公示。充分发挥药剂师的作用,加强处方审查和评论,并集中于加强对药物,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和心血管药物使用的国家监督。加强医疗技术获取,临床途径管理和卫生技术评估,逐步提高临床途径管理的进入率和完成率,降低突变率和退出率。在2022年底之前,将根据临床途径管理三级医院出院患者的50%和二级医院出院患者的70%。 (国家卫生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机制创新,进一步促进资源共享
(1)促进检查结果的相互认可。卫生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机构检查结果相互认可的管理办法,明确相互认可机构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和技术标准。进行医疗检查的质量控制,原则上,医疗机构必须稳步实现对医疗质量控制合格,符合技术要求的检查项目结果的相互认可。省卫生部门可以共同制定相互认可医疗机构检查结果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和技术标准,逐步实现全省医疗机构之间检查结果的相互认可。 (国家卫生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